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提出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2016年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明确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但是,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相应的评估办法,实践中也暴露出重点单位自我评估制度落实不力、评估程序和内容不够全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作用不明显和评估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予以规范和明确。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评估工作实际起草而成。
起草过程中,编写组收集全国及各地相关文件素材,总结消防安全评估工作中的经验,借鉴安全评价等相关行业的成熟做法,并广泛征求了省保监局、省信用办等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5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500余家社会单位意见。先后两次邀请部分省级部门、评估机构专家召开专家座谈会,对初稿进行研讨,并多次公开征求了社会各届意见。在充分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文稿,确保了《办法》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实现了内容体例格式规范统一,语言文字准确精炼,条文出处依据清晰。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重点单位责任和义务。为落实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重点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有条件的重点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重点单位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条)。《办法》也明确了重点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第四条)。
二是规范了评估机构评估行为。《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规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单位做出客观真实、科学公正的记录、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依法对评估工作承担责任(第四条)。《办法》要求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针对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具体处罚法则,本《办法》仅作了衔接性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细化了具体评估内容。《办法》明确了消防安全评估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建(构)筑物防火、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管理、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工作报告备案七个方面,同时细化了相关内容的整体占比,梳理和量化了具体评估要求。
四是明确了评估结果划分等级的标准。《办法》在明确评估流程的基础上,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评估细则,实行消防安全评估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次,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好”,70分至89分的为“一般”,69分及以下的为“差”。重点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评估结果直接评定为“差”。同时,根据单位性质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将评估现场得分进行0.9至1.0之间的系数进行折算,最终得出评估综合得分(第七条)。
五是强化了对评估结果的运用。《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研判重点单位评估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重点单位自行开展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制度落实的印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增加或减少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为通过保险、征信等多种途径强化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的运用,《办法》提出鼓励和推动将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评估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六条)。
六是统一了评估报告格式。《办法》统一明确了评估报告格式,规定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组人员组成、评估内容、存在问题、评估结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施和落实整改措施和改进对策等九个方面的项目(第十七条)。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