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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为更好地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现就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如下解答,以供参考:

  问题1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问题3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期间是否顺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问题4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立案?

  答:当事人、代理人若因疫情防控无法到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相关事项,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智慧法院APP、浙江法院网等途径申请网上立案,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起诉材料。

  问题5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文书的送达途径有哪些?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子送达途径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平台、浙江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2020年8月以来,温州中院实行诉讼文书集约送达,明确诉讼文书按照电子送达、E键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顺序依次发起,电子送达率达82.3%。

  问题6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认定为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问题7

  基于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集、公布相关人员信息,有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答:社区等基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宣传机构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控举措要求,依法采集、公布相关人员等信息,相关人员提起隐私权、名誉权等诉讼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针对某特定对象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的,受害人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问题8

  被感染新冠肺炎能否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答: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稿件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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