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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财产,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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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护被遗忘的网络财产。网络财产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同传统财产一样得到有效且及时的保护。而公民出于隐私或大数据依赖等原因,其网络财产账户一般仅为本人知晓。一旦本人发生意外,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如网络平台)如果选择“沉默”占有该资金账户,那么权利人的网络财产就可能会陷入“被遗忘”状态,公民财产权面临被虚置的风险,不仅使权利人的财产权落空,而且还会影响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的实现。比如,债权人因不知道债务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而不能获得清偿或只能部分清偿;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被遗忘的网络资金账户而面临继承财产的份额减少等不利后果;等等。那么,这部分财产权利如何获得保护呢?

  我国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为我国民众数字化生活的行为规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但对此类被遗忘的网络财产的保护仍然不够有针对性,权利人难以获得有效救济。一方面,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签署的互联网金融协议,法律只是要求控制人依约看管好权利人的资金账户,并无要求其额外承担返还或提醒的义务;另一方面,“不告不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由于网络财产所有权人出于意外等原因失去了对账户的处分能力且无人知道他的财产信息,因此无人主张和行使这项“被遗忘”的财产权。

  完善国家立法,严密网络财产保护法网。一是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财产“唤醒”义务。保护被遗忘的网络财产,必须紧紧抓住被遗忘网络财产实际控制人这个“牛鼻子”。重点是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被遗忘网络财产的保护,明确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信息告知的强制性义务。即被遗忘网络财产所有人出于意外等原因失去了对账户财产的处分能力,账户实际控制人除非有法定抗辩事由,经过特定期限后,应当依法向利害关系人告知该网络账户的财产存在。明确“唤醒”义务后,如果实际控制人仍然占有被遗忘的网络财产,就涉嫌违法并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的事实,即构成财产侵权。二是明确实际控制人财产侵权为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之所以特殊,在于它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了更好地督促被遗忘网络财产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降低财产利害关系人维权成本,可以将实际控制人财产侵权规定为特殊侵权责任,提高对实际控制人占有被遗忘网络财产不法行为的实际追责率。

  创新监管制度,增强网络财产保护效能。一是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并行。一方面,建立网络财产异常账户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逐步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建立完备的客户网络财产异常账户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尤其是要强化疑似被遗忘网络财产账户的信息披露,并要求相关企业围绕这类信息向监管机关定期报备。另一方面,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的监管制度。监管机关要主动借助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信息及其相关情况,完善知情人监督举报制度,将行为监管贯穿被遗忘网络财产保护中,识别风险,处置问题,使网络财产得到精准保护。二是激励监管和惩戒监管并用。义务主体应以醒目字迹提醒客户选择网络资金账户的“遗忘期”,还可通过定期推送邮件、短信等方式同客户核对其网络财产账户余额信息。对于积极履行“唤醒”义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主体,可在财政补助、税收减免、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其倾斜,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虚假披露,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业内通报、窗口指导等处罚并依法向公众公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在处罚决定前履行“唤醒”义务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同时,依法保障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回避、复议等程序性权利,对重大处罚决定依法举行听证。

  强化主体自律,推进网络财产保护共治。一是企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机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主体要强化诚信文化建设,在客户网络财产保护上要想办法、出实招。例如,要求客户注册账户时须填写紧急联系人、定期通过邮件推送等方式同客户核对网络财产账户的余额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就和客户主动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二是公众要增强网络财产风险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可靠安全的方式将自己的网络财产持有情况进行记账,并通过第三方软件定时推送信息提醒账户情况。另一方面,个人隐秘网络财产持有须留有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意外发生时财产的妥善处置。

稿件来源:网信温州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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