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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员工个人信息 法院:朋友圈道歉三天

  微信朋友圈

  本是与亲朋好友分享生活、喜悦之地

  但是别有用心之人

  为宣泄不满擅自将他人个人信息

  “晒”在了自己朋友圈

  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隐私权案件,认定被告何某擅自在朋友圈公布仲裁调解书中他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内容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依法判令其在朋友圈以文字形式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并保留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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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是某理发店的老板,因业务发展需要,雇佣倪某作为理发店店长,负责店内事务管理。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倪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4月,双方以调解方式达成协议。然而劳动仲裁后,何某为宣泄不满,便将仲裁调解书第一页中倪某和另一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拍照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在文案中注明:“这两个人希望同行慎用”,照片内容包含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具体住址等。

  倪某发现后立即联系何某要求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但何某拒不理会。倪某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遂将其诉至瑞安法院,要求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三天。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已将上述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案涉信息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未经原告倪某同意,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原告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侵犯了倪某的隐私权,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影响范围相当。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生效后,何某已按判决要求在朋友圈发布公开道歉声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官提醒: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尊重、保护他人隐私权益是现代文明应有之义。微信朋友圈虽然具有一定封闭属性但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虽并非对所有网络用户公开,但已经构成一定范围内的信息传播,擅自在朋友圈发布他人隐私信息的将构成侵权。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平台发言自由的同时,也要恪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线,不能为宣泄负面情绪、寻求舆情支持,而在朋友圈作出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稿件来源:网信温州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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