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行使鉴定职责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2015年10月13日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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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要从去年11月的一个星期一早晨说起。那天一早我刚进办公室,手机就响了,我一看——是公安局的一位朋友,“奇怪!一大早会有什么事?!”我暗自纳闷着接通电话。

  “喂!吕凌,你是不是最近办过一个洞头妨害公务的损伤程度鉴定?”对方没有寒暄,简明扼要地问我。 “对呀!你怎么会知道?”我奇怪地问他。 “哎呀!我们公安的微信群里都在讨论这件事呢,说检察院法医没有鉴定资格,出具的文书没有法律效力!”他急切地告诉我。我的思绪一下子回到几周前。

  去年10月初洞头县公安局民警曹某在执行任务时,被林某掐到脖颈受伤,经洞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该局遂以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按程序将相关材料送我院法医室要求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我仔细查看送检照片及原鉴定书等材料后,认为受害人曹某脖颈处的损伤与检查描述的情况不符,要求对曹某再次进行法医学检查。第二日我跟随经办人来到曹警官任职的派出所,要求检查伤势。

  我首先向曹警官核实损伤情况,竟意外发现送检照片中的右膝擦伤并非属于曹某,经办人也十分惊讶此项工作的混乱!后经询问,得知当时还有其它人员受伤,这四张照片是办案民警在医院自行拍摄,目的是为了留存作证使用,因为没设标注,法医竟然错把它当作曹某的损伤。再次检查时,曹某颈部损伤已消失。但是,原鉴定书中明明记载的是2厘米创疤呀!创在法医学鉴定的定义是皮肤全层的断裂,伤口愈合后会留下永久性疤痕,这个疤痕可能随着时间的延长会逐渐变淡而与周围皮肤分界不清,但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消失的!带着这个疑问,我仔细核对原鉴定检查照片,结合当日医院诊疗记录发现,曹某颈部损伤实为2厘米长的条形划伤,划伤属擦伤的一种,并非是皮肤全层的破裂,这意味着原鉴定对该损伤的性质认定错误。

  根据规定只有“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才可评定为轻微伤,很显然,曹某颈部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最后我按法定程序出具了结论为“曹某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法医鉴定书。洞头县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为林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至此,我通过自己的专业技术和努力,避免了一起冤案发生。洞头公安局收到该决定后认为不存在鉴定事实错误,要求市检察院复议。我院侦监处办理复议,按程序向我了解整个鉴定过程,我详细说明了其中的法医学常识及客观的鉴定依据,最后复议部门认为林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维持不予逮捕的决定。满以为这个案件就这样结束了,没曾想,让我吃惊的事还在后面呢!

  过了几天,舆情监督员发现温州论坛有人发贴爆料,说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无专业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文书无法律效力,甚至还在微信上转发。具体的内容虽然我没看到,但是明显感到洞头县公安局不服复议结果,将矛头对准我院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想从舆论上向我院施加压力。作为法医室负责人我深感无奈也很气愤,他们不尊重事实,以一已之私损害司法公正,不服处理结果,还迁怒于他人!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制造传播谣言!这是赤裸裸地污蔑!我立刻向分管领导及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说明并汇报了详细情况,得到了领导们的充分肯定。

  洞头县公安局在经过复议等程序后最终作出撤案决定,同时,洞头公安有关民警的做法也受到了上级部门批评。至此,该案得到圆满结束!我相信,只要以客观损伤为依据,以鉴定条款为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这既是每个执法者的责任,也是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最后我想说一句,我们检察技术人没事不找事,有事也不怕事!(作者:吕凌)

N编辑: 林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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