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台商投资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核心提示: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瓯委发〔2014〕 29 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台商投资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功能区,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泽雅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面加强瓯海对台合作交流,促进台商投资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努力将瓯海打造成为全市推进海西区互动发展的中心城区和对台合作交流的示范基地,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商投资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委发〔2013〕 54 号)精神,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落地在我区或增资扩产的台资生产性企业、 年营业收入( 销售收入)1 亿元以上(含) 的台资企业、 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且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3000 万美元以上的台资集团企业,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后, 按照温委发〔2013〕 54 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二、提供优质专门服务
实行全程代办制、动态跟踪服务制、模拟审批制“三制联动”。
对落地在我区的重大台资(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由所在功能区或镇街(工业园区、开发区)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跟踪服务和对接协调,并对项目实行专职代办员全程代办。
对落地在我区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台资(商)投资项目,由区级有关对口主管部门确定专门科室、配备专人跟踪代办服务和协调对接。
对无法确定对口主管部门的台资(商)投资项目,由区审管办派单,确定专门科室、配备专人跟踪代办服务和协调对接。各专门机构(单位) 要对台资(商)投资项目实行动态跟踪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引进、审批、落地、开工、建设等动态信息,全程跟踪服务。
对台资(商)投资的重特大项目,建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区四套班子有关领导牵头,确定具体部门单位、 配备专人跟踪代办服务和对接协调。建立台资(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在区客商服务中心开通台资(商)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台资项目所在的镇街、区属部门驻镇街基层站所、社区、村居等组织要积极为落地的台资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台商企业负担,涉及台商企业执法部门全面执行“柔性执法”。
三、优先保障土地供给
对台资(商)投资项目,特别是金融、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和旅游等领域的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和商贸项目,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优先给予安排;开发区(工业园区)、对台合作特色平台优先安排台资(商) 投资项目。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台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 让起始价时, 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 70%执行。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工业项目 用地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条件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研究设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工业用地评估确定起始价。台商投资的学校、医院、养老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用地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优先提供资金扶持
对重大台资(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省、市、区年度重点项目和相关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准设立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台资企业,区财政科技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3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纳入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区财政科技经费按上级科技部门要求落实好配套资金;对列入区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重大项目 给予补助 30-50 万元,重点项目 给予补助 15-30 万元, 一般项目给予 15 万元以下的补助。
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 国家重点新产品、 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科技经费补助 10万元、10万元、8万元,对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给予补助 3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15元、 10 万元。
对认定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 省级创新试点企业、 省级科技型企业、 市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补助 10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补助 8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专利示范(试点) 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补助 3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和3万元。
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持
鼓励在瓯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台资企业的贷款规模,在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合同签订等贷款条件上给予灵活、优惠的政策,帮助企业规避收汇及汇率风险;为台资企业开通结售汇快速通道,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协助台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动产抵质押及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等新型金融产品。
对资信记录良好、财务实力强、技术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产品销路正常、还款来源有保证的台资企业,优化授信流程,加强授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台资企业及台湾金融机构在瓯海参与地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产业基金等合作。
六、强化引进人才保障
对我区引进的台湾人才,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我区人才政策待遇,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 温州市“580 海外精英引进计划”、瓯海区“550 瓯越英才计划”的,分别给予 100 万、 50 万、30 万、10万元的专项人才奖励,同时分别给予用人单位 10 万、5 万、3 万、1 万元的专项奖励。
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的科研资助。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 1 名实际从事科研项目的博士后,在进站两年工作期间内,给予其生活补贴 3 万元。对批准为市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 20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瓯海从事律师 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
对落地在对台合作特色平台的台资企业,支持鼓励建设台湾人才公寓,统一纳入区保障房建设计划。
七、实行“一事一议” 办法
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的鼓励类台资(商)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等指标符合重大产业项目认定标准的台资(商)投资项目, 实行“一事一议”。
凡属于“一事一议” 的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在用地、财税、金融等方面进行扶持。
八、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支持台资(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支持台资(商)在金融、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和旅游等行业投资创业,支持台资(商) 投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商贸项目。凡台商来瓯投资,无当地法院主体资格证明公证件的,可凭台湾身份证或台胞证、法人执照到区台办出具相应证明,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机关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证明,方便台商来瓯投资和企业注册登记。
九、实行招商激励机制。
对台湾工商团体、台资企业或个人在引荐台资(商)投资我区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后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对台湾知名工商团体在我区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的,经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区财政 5 年内给予每年租房费用的 80%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十、保障台商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除法律规定外的涉台案件,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区台办通报。健全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完善工作措施,畅通联系渠道,切实加强台商投诉协调处理工作,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全力维护台商合法权益。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相关政策省、市政府如有调整,遵照省、市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 共 温 州 市 瓯海 区 委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4 年 5 月 14 日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