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温投资合作
1.台湾同胞在温州投资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温州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温州台湾中小企业园区、苍南台湾农民创业园、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台商小镇等的开发建设。(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台办、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
2.鼓励台商来温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发展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在温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温州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
3.鼓励台资项目入驻我市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产业创新综合服务体、工业设计基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温州台湾中小企业园区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参与我市“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土地、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4.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台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认定的次年对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对500万元额度以内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市内外台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所得环比上年新增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台资企业从迁入年度起三年内享受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供地。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向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发放5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平台管理主体)
5.鼓励台企实施标准化战略。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台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企业(单位)为主新制订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温州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温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负责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与我市科研人员享受同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8.台湾同胞来温州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支持台湾同胞在温州注册执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9.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处理侵犯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为台资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建立涉台民商事案件协商调处机制,维护台商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中院)
10.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11.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平参与各级政府采购。(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
12.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深改办、市财政局)
1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台资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责任部门:市投资促进局、市台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对台资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4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第一等级奖励门槛可降低至3000万元(含)。(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5.对台资项目,特别是金融、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和旅游等领域的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商贸项目,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优先给予安排;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各子平台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资项目;对用地集约且优先发展产业的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6.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台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的台资项目,当年实到台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台资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17.对我市新设立的台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超3000万美元的,对其投资我市项目的实到台资,给予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18.对我市台资企业,其年度缴纳税收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分别将其当年市分成部分的50%、60%、70%奖励给台资企业。(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
19.支持台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台商从大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我市台资企业台商股东使用未分配利润进行增资或在我市投资的,不能申请递延纳税政策的,给予每万美元2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
20.设立对台经贸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开展两岸多领域全方位经贸合作交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台办)
21.补助本市立项的对台经贸合作、招商引智、基层交流等活动。鼓励补助温州商(协)会、企业赴台商务考察、项目对接和参加两岸重点经贸交流活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台办)
2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涉台经贸园区、两岸交流基地、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给予50万补助;省级给予20万补助;市级给予10万补助。(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台办)
23.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建立中介对台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台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按照1‰-3‰、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
24.对台湾知名工商团体在本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的,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后,地方财政5年内给予每年租房费用的80%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台办)
25.支持鼓励温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开展对台经贸招商等工作。(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台办)
26.对市本级聘任的对台招商大使,对台招商引资工作积极且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台办)
27.推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8.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市的农机购置补贴、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9.对台资企业参加温州市政府培育期(五年)内的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已举办五年以上的自办展展位费给予80%的补助。对台资企业参加温州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境外展会,展位费给予70%的补助,其中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展会给予80%的补助,境外每个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境内每个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单个境外重点国际性展会(不含自办展)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单个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6个标准展位。(责任部门: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现代集团)
30.大力引进台湾金融总部和分支机构。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在温注册的台湾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总部金融机构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后2年50%确定。对总部金融机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给予5个名额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责任部门: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财政局)
31.鼓励在温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台资企业的贷款规模,在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合同签订等贷款条件上给予灵活、优惠的政策,帮助企业规避收汇及汇率风险;为台资企业开通结售汇快速通道,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动产抵质押及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等新型金融产品。(责任部门:温州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市金融办)
3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投资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台资企业及台湾金融机构在温参与地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产业基金合作。(责任部门: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投集团)
33.支持取得证监部门认可的相关从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来本市从事证券、期货、基金等方面的工作。(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34.加强台资银行与温州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服务实体经济。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温州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温州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责任部门:市人行、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5.对经认定为台资企业(非金融)总部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属世界500强、台湾百强企业及上市柜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对高新技术类台资企业,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后,2年内由地方财政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入驻世界温州人家园的台资总部类企业,其落户奖励、租金补助、贡献奖励等参照《世界温州人家园招商办法》(温政办〔2018〕96 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台办)
36.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台资项目,以及总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等指标符合市重大产业项目认定标准的台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凡属于“一事一议”的项目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在用地、财税、金融等方面进行扶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台办、市财政局)
37.允许对占地面积较大的台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土地分宗、打包出让。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可以财政奖补等方式提供房产出租项目的租金优惠,为台资项目和在温商业银行开展银项合作,以加快推进项目落地。鼓励类项目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享受免征海关关税优惠。(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台办、市财政局、温州海关)
3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温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39.鼓励台胞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市区对台湾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市级按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市级对利用自建用房或租用用房3年以上的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床一次性4500元、每床每年1000元连补3年的补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台湾同胞来温创业就业
40.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台湾同胞创业提供5亿元的专项融资担保授信额度,单个创业项目贷款担保上限可达500万额度。符合信用保证对象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信保基金的信用保证服务。台湾青年享受10%以上的担保费率优惠,其中符合“创业担保贷款”项目的免收担保费,且贷款利率最高可全额贴息。(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市人社局、市台办)
41.来自台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10年以内,在温州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招用“贷款重点人群”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借款人自行商定。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和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对于新创办类贷款,10万元以下的贷款和“贷款重点人群”的贷款按照实际发放利率给予贴息;其他借贷人按照实际发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对于吸纳就业类贷款,入驻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农业创业园等园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优先推荐台湾人才申报温州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分别给予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短期项目入选者3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个人奖励,给予海外工程师、海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单位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对获省海外工程师和国家级省级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按上级奖励1:1额度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奖励。对境外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全职在温州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和省“万人计划”,优先推荐台湾人才申报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给予15-50万元特殊支持。(责任部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3.台湾产业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专家及有关行业、领域的急需人才,在温州创业就业的,可申报“海外工程师”或国境外智力项目资助,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5-30万元资助。
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44.对落地在对台合作特色平台的台资企业,支持鼓励建设台湾人才公寓,统一纳入全市人才公寓多点布局规划和所在地保障房建设计划。对被评定为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创业青年,在购置自用住房时,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向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的台湾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每月24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向符合人才政策规定的在企业工作的A类、B类、C类、D类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人才及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发放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20万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责任部门:市人才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45.台湾青年来温创业,可享受在温州免费注册公司,提供快速代办注册流程。从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正常经营的可向温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落地补贴0.3万元,或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申请给予0.6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和运营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年度实际到位台资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达5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达1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达5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000元人民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台办)
46.鼓励台湾同胞在温州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温从事教师、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可先参照其在台从业资格进行试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47.支持温州高校积极招聘录用台湾教师。对台籍教师来温高校就业的,实行先就业后考证。对符合条件的教师经考核后纳入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享受在职教师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在温高校、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
48.鼓励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温州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49.扩大台湾同胞报考温州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范围。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可的台湾青年,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简章规定的,可以参加全市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50.温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为来温台湾青年提供创业考察服务,为台湾青年提供免费创业辅导、技能培训、就业实习。(责任部门:市台办)
51.鼓励本地高校、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来温实习实践及就业。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为来温实习实践的台湾大学生免费提供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食宿安排、文化考察、机车票补贴、落实实习单位和实习工资等。对温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在温州参加实习实践1个月及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对经提前向温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在温州工作满一年的台湾青年,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温州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市台办立项的活动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以内补助。(责任部门:市台办)
52.台湾青年来温创业,符合各类创业园区相关入驻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协助其申请入驻,享受园区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各合作园区、市台办)
53.对台湾青年创业办公场地的优惠政策。对在温落地的台湾青年个人创客项目提供两年1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办公场地,对团队项目提供两年100平方米以下的免费办公场地。(责任部门:市台办、孵化平台)
54.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55.为台湾青年提供多样化联谊交流和创业体验活动,为来温创业台湾青年和温籍“创二代”、“商二代”建立常态联谊机制。(责任部门:市台办)
56.台湾同胞来温州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在温高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57.鼓励两岸高等院校共同在温州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在温高校、市科技局)
58.鼓励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温州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合作开展舞台艺术作品的编导、创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料库。(责任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59.支持台湾同胞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鼓励在温台资企业与在温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特色技能班等职业培训。(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60.对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1.支持在温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62.支持帮助台湾同胞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温州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鼓励温州广电集团、报业集团等与台湾媒体交流合作。(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温州广电集团、温州报业集团)
63.台湾同胞在温落地的影视企业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只奖一次。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作品出品方20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经认定,每部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下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64.鼓励台湾设计师将获得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温实现产业化,对投产项目按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5.鼓励台湾工业设计领域人才来温创业发展,对“德国IF设计奖、IDEA奖等国际工业设计大奖最高奖项类获得者,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红星奖金奖获得者,光华龙腾十佳奖等获得者”等D类和E类人才,予以相应创业券、“人才贷”、人才公寓等优惠奖励。(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经信局)
66.鼓励台湾工业设计领域人才入驻我市时尚智造设计中心,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入驻,同时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团队,给予租金“前两年免、后三年减半”、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免、后两年减半”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7.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温台湾同胞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加强温州与台湾社会基层管理和社区营造合作,鼓励台湾村、里长来温交流,建设两岸社会融合新模式。(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8.鼓励台湾同胞在温州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责任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69.台湾同胞可在本市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0.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为在温台资企业和来温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招聘信息服务。根据需求组织民营企业、台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接受台湾大学生来温参加实习实践活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
三、保障台湾同胞在温生活待遇
71.为在本市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提供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市民卡服务,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点游览、金融支付等待遇。(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运集团、市铁投集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人行)
72.支持帮助在温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评奖项目。在温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温州市劳动模范、荣誉市民、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奖等的评选。(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
73.在本市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74.保障台湾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5.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证在本市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76.为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证、驾驶证等办证换证一站式便利服务。(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77.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运集团、市铁投集团)
78.在温生活1年以上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我市养老机构的,参照我市特困老人有关标准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温亡故的,按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四项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留有孤儿的,在其成年前,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至属地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对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给予临时救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9.在温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80.台湾同胞的子女在温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台湾同胞的子女享受与温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原则上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81.台湾同胞可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全市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优惠向台湾同胞开放。(责任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82.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理银行开户、使用电子支付工具提供便利。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居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即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责任部门:市人行)
83.台湾同胞可凭指定银行卡享受温州机场和动车站的贵宾待遇。(责任部门:农业银行、温州机场、动车站)
84.鼓励台湾同胞依据规定加入我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专项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台湾商业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温开展对口交流合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台办)
85.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温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等社会工作。鼓励在温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会工作室,该工作室可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86.组织法律服务团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87.鼓励支持在温台胞参加全民医保,鼓励有条件的本市医疗机构为在温台商台胞提供免费体检服务,由市台资企业协会组织开展。(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台办)
88.市台胞台商服务中心为台湾同胞来温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利用市内重点新闻网站及时发布与台湾同胞来温学习、实习、创业、就业、生活等方面相关的政策规定、工作措施、办事流程,方便台湾同胞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市台办)
89.温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各类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商务、科技、税务、公安、卫生、教育、人力社保、金融、民政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信息共享机制。
90.本细则由温州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功能区)参照执行,各地各单位结合职能实际对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制定操作办法,并为台湾同胞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本细则所涉台资企业、台资项目均为台湾同胞在温投资设立的企业、项目。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市政府已出台产业政策内容及实施细则重复的,按市政府已出台产业政策内容及实施细则进行兑换。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台办、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