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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网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 (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信部门对网站平台、自媒体监督管理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履行个人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英雄烈士保护相关网络信息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稿件来源:网信重庆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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