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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网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 (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信部门对网站平台、自媒体监督管理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负责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负责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负责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稿件来源:网信重庆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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