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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网站平台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九)

  网站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具体体现为:网络运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客信息服务提供者、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跟贴评论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论坛社区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并及时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稿件来源:网信重庆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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