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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网站平台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十二)

  网站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具体体现为:网络运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客信息服务提供者、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跟贴评论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论坛社区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并及时报告

  (10)《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12)《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稿件来源:网信重庆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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