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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网 清朗温州|鹿城瓯海网信部门联合处置多个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账号

  近日,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五一”期间,“橙橙在探店”等7个网络账号在参与瓯海泰•快乐探险乐园的网络营销过程中,发布虚假宣传信息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涉嫌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温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立即启动互联网执法办案“两分两联”工作机制,由鹿城、瓯海网信部门联合市监部门,分别对组织网络营销的广告公司和7个参与虚假宣传的网络账号运营团队进行约谈,对其违反网络传播秩序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目前,相关平台已对上述7个网络账号采取处罚等措施。

  网信普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稿件来源:网信温州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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