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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网站平台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十六)

  网站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具体体现为:网络运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客信息服务提供者、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跟贴评论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论坛社区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配合

  (4)《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6)《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稿件来源:网信重庆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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