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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网 清朗温州”——网信普法E站(三)

  为进一步做好网络普法工作,全面提升全民网络法治素养,温州市网信办、乐清市网信办联合推出“依法治网 清朗温州”——网信普法E站,围绕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创作网络普法作品,面向全网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网民绿色文明上网意识,逐步形成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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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信普法E站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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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法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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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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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民应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

  喜欢“晒”生活的朋友们

  不要在社交媒体透漏个人详细信息

  以免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

稿件来源:网信温州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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