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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鹿城法院审结一起因投资虚拟货币而发生的纠纷,认定相关民事行为无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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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6日,林某某经张某某母亲虞某某介绍购买“CPS挖矿”的虚拟货币,并将44808元转账至张某某账户。后虞某某将该虚拟货币编码及投资公司的网站、交易操作流程交付林某某。同月10日,林某某再次通过虞某某购买“CPS挖矿”的虚拟货币,并向张某某账户转账192000元。虞某某取得款项后将购得的虚拟货币编码交付林某某。嗣后,林某某因持有的虚拟货币出现暴跌、投资无法提现等事由,要求张某某、虞某某返还投资款。虞某某以已完成委托事项为由予以拒绝。林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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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林某某明知投资对象为虚拟货币仍向虞某某购买或委托购买虚拟货币,由此产生的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亦应由林某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林某某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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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拟货币并非国家有权机关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行为存在诸多风险和危害,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由此签订的相关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社会公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稿件来源:温州鹿城法院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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