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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网站平台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四十六)

  网站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具体体现为:网络运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客信息服务提供者、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跟贴评论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论坛社区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做好用户发布内容和日志记录备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3)《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稿件来源:网信重庆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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