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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自媒体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

  自媒体 ,是指制作 、复制 、发布 、使用网络信息内容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体现为网络信息 内容生产者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微博客 服务使用者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等。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5)《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6)《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7)《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8)《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九)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稿件来源:网信重庆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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