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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自媒体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

  自媒体 ,是指制作 、复制 、发布 、使用网络信息内容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体现为网络信息 内容生产者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微博客 服务使用者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等。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备注:根据不同情形可能涉及违反《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违反《网络安全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刑事犯罪。如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稿件来源:网信重庆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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