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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网 清朗温州|乐清市网信办对属地网站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乐清市网信办根据线索发现,属地某网站注册用户信息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内容,且网站运营者未及时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经调查取证,乐清市网信办认定该网站运营者未落实主体责任,未加强内容审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24年1月25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目前,该网站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关停了13个违法违规注册账号。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稿件来源:网信温州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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