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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账号“名实不符”,相关权益归谁?

  近年来,直播、短视频等业态迅速发展,催生出网络主播等职业。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部分新媒体账号存在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纠纷。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的陈女士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在某新媒体平台注册了个人账号。经过长时间运营,拥有了200多万关注者,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021年,陈女士准备开始直播,经男友吴先生同意后,使用吴先生的身份证、银行卡完成了实名认证。绑定账号的银行卡用于提取该账号产生的收益,由陈女士管理、使用。2022年,两人分手,吴先生收回了绑定的银行卡,账号产生的收益仍提取到该银行账户,再由吴先生转交给陈女士。

  2023年1月起,吴先生自行变更了该账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且拒不归还陈女士经营该账号产生的收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女士诉至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该账号,并变更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

  账号“名实不符”,相关权益该归谁所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明确赋予虚拟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财产的权利。”闽侯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文仲认为,涉案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张文仲介绍,陈女士与吴先生在交往期间并未对该账号的归属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但陈女士与平台签订过用户协议,约定账号仅限本人使用。即使之后账号实名认证人与初始注册人不一致,也不能排除陈女士对账号享有的使用权。

  涉案账号经过陈女士长期运营,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依附性和关联性,该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陈女士本人的劳动息息相关。而吴先生未参与管理、运营过该账号,且在实名认证后未分配过收益或提出过分配收益的主张,可证明其知道自己不享有该部分财产权益。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账号归陈女士继续使用,由陈女士给予吴先生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吴先生配合陈女士变更账号实名认证信息。

  “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权利归属的认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结合账号的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和有利于财产价值的发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评判。”张文仲说。

  闽侯县人民法院提醒,用户在注册和使用平台账号时,应详细了解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提供个人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账号注册或实名认证。账号注册人和实名认证人不一致时,双方应就账号使用权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 许淑瑞 | 责任编辑:徐琼峰 | 监制: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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