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湾区网信办在工作中发现,属地某网站发布色情类不良信息、某软件未履行网络安全防护义务,存在违法违规信息,严重影响网络健康环境。
在市网信办指导下,龙湾区网信办联合属地公安对两家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经查证,网站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管理用户发布信息、软件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义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龙湾区网信办通过联合约谈对两家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加强内容监管和审核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不良信息和安全漏洞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经约谈,某网站负责人已全部删除不良信息,并开展自查整改。某软件负责人已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将立即注销涉事软件,并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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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如果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同时,网络运营者还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稿件来源:网信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