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主播而言,庞大的粉丝群体不但能够带来可观的流量,更意味着巨大的潜在经济收益。然而,部分网络主播为了实现带货目的、吸引粉丝关注,不惜运用一些极端手段进行流量变现。殊不知,这种毫无底线的博流量行为很有可能触犯法律。
最近,山东青岛的一名网络主播薛某,就因为在直播中长期诋毁辱骂他人而获刑。
薛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的网络主播,2023年4月起在直播中恶意侮辱一名姓贾的女士,公开散播她的家事、污蔑其私生活混乱并进行辱骂。
当薛某发现,这些不堪入耳的谩骂言论,让自己的带货直播间变得更有人气时,竟愈演愈烈。她还公布了贾女士女儿的学校信息,导致贾女士割腕自杀,其女儿患上重度抑郁焦虑症。
今年6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这样的判决结果,既有惩罚,又有预防,起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而事实上,除了薛某事件,近年来还有不少因网络谩骂而被判刑的案例。
江苏南通的季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在网络上对多名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人员进行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其发布的辱骂视频传播范围达到62 万余次。2024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被告人季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其抖音账号也被封禁。
2024年5月以来,广州市番禺区的王某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多次发表辱骂、诋毁中国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扰乱网络秩序和公然侮辱、诋毁他人,被广州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河北,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件。一名女子在网络上被人无端辱骂,对方不仅在评论区恶语相向,还通过私信进行攻击。女子不堪其扰,向警方报案。经过调查,警方发现骂人者是出于嫉妒心理,故意在网上攻击他人。最终,骂人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湖南,一位网红博主因与另一位博主发生争执,在网络上互相辱骂。双方的粉丝也纷纷加入骂战,导致事态不断扩大。最终,两位博主均被警方约谈,并因涉嫌扰乱网络秩序被依法处理。
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有的是为了一时之气,有的是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但不论是出于哪种原因,他们都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对被骂者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可能导致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破坏网络秩序,污染网络环境,让其他网民对网络交流产生恐惧和厌恶;容易引发不良示范,使更多人效仿,加剧网络暴力的泛滥;不良的网络风气可能蔓延至现实生活,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
湖南长沙就曾发生一起事件:16岁的李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后,15岁的张某留言讽刺他,两人在网上对骂,之后决定线下见面决斗,各自带着朋友和武器在公园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两人受轻微伤。
在梳理这些案件时,记者还发现了一个令人可气又可叹的现象:如果不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介入,他们当中不少始作俑者,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那我们就来仔细分析一下,这些判决的法律依据。
首先,网上骂人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很容易发生,而且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受害者的伤害也更大。
前文提到的青岛主播薛某,在直播中恶意侮辱贾女士,公开散播她的家事并进行辱骂,这种行为就严重侵犯了贾女士的名誉权,构成了侮辱罪。
其次,网上骂人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网络空间中,如果骂人者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一位浙江男子周某,就曾因自己报警后案子没被侦破,便对民警心怀不满,连续60多天在网上发帖诽谤民警、故意在凌晨“短信轰炸”辱骂办案民警,严重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生活。最终,周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获有期徒刑6个月。
曝光这类行为,并对它们进行相应的处罚,也传递了一些重要信号。
一方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为社会树立了正确的导向。不仅营造了良好的网络氛围,同时也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给予他们法律上的保护,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温暖,为构建清朗、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添砖加瓦。
稿件来源:网信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