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深度渗透社会生活的今天,以线上交友为核心功能的社交软件已成为全球未成年人日常娱乐与社交的重要载体。这类应用程序凭借其陌生人社交、兴趣匹配、即时互动等鲜明特性吸引了海量未成年人用户。然而,便捷社交与趣味体验的表象之下,潜藏着隐私泄露、身份欺诈、内容失控等多重安全风险,滋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数字隐患。借鉴世界各国治理实践,构建系统化、法治化的社交软件治理体系,已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命题。
未成年人社交软件使用管制的域外立法探索
面对社交软件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多重安全风险,国际社会不断加快立法探索与制度建设进程。其中,澳大利亚、英国及欧盟出台的举措颇具代表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澳大利亚政府全面实施的《2024年网络安全(社交媒体最低年龄)修正案》,确立了目前全球最为严苛的硬性阻断模式。该法案的核心在于构建强制性的数字防火墙,明确禁止国外多个算法推荐型社交平台接纳16岁以下用户,不设家长同意豁免权,且该禁令具有回溯力,即便是既有账户也须被清理。与此同时,为平衡未成年人正常生活需求,该法案实施精细化分类管理,维持日常联系的即时通信工具、网络游戏平台及教育与健康服务类应用被列入白名单予以豁免。
英国的探索则呈现出从内容管控到硬性禁入的梯次升级。2026年6月,英国政府正式宣布将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多个算法推荐型社交平台,并同步限制游戏及直播平台中涉及未成年人的陌生人联系功能,要求人工智能虚拟陪伴类聊天机器人强制执行18岁准入门槛。该禁令拟以次级立法方式推进、于2027年春季落地,由英国通信管理局负责执法。
欧洲采取了更为精细的风险管理分层路径。欧洲议会于2025年11月通过《关于未成年人在线保护》的决议,构建了严格的三级年龄分层准入机制,明确13岁以下禁止、13~15岁需核实家长同意、16岁为数字成年默认门槛,并主张利用欧盟数字身份钱包实施强制且保护隐私的年龄验证。不过,作为一份非立法性决议,该文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多个核心欧盟成员国认为欧盟层面的保护力度不足,开始推行更严厉的国内法。法国计划于2026年9月起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提议对15~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数字宵禁”,即在晚10点至早8点期间强制平台切断服务或限制功能;爱尔兰拟于2026年推进类似立法,将16岁设为社交媒体准入年龄。
上述趋势勾勒出域外治理的共同走向,深入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不乏可供我国吸收借鉴的有益做法。一是压实平台责任的问责与惩戒。澳大利亚将年龄核验的合规义务倒置于平台,配以单次最高4950万澳元的行政罚款;英国将罚款与全球年营业额挂钩,并可追究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以严惩倒逼平台履责并将责任追究延伸至具体责任人的做法,对破解平台“重承诺、轻落实”的难题颇具启发。二是隐私增强型的年龄验证方案。欧盟在推进年龄分层准入的同时,明确主张采用保护隐私的验证方式,严禁滥用验证环节所收集的敏感数据。这一思路提示我国在实施实名实龄验证时,应同步确立最小必要、专门用途、限期删除的数据处理规则,避免因核验衍生新的隐私与数据安全风险。三是服务分类与豁免清单的精细化。澳大利亚在设定禁令的同时,将即时通信、网络游戏、教育与健康服务等低风险或必要类应用列入“白名单”予以豁免,力求在防范社交成瘾与保障必要数字工具之间精准切割。这种依功能属性与风险高低差异化施策的做法,与我国分级分类的理念契合,可用于厘清社交软件的认定标准、明晰高风险功能的规制边界。四是配套准则的可操作性。英国将原则性义务转化为可执行、可核验的具体标准;欧盟亦注重制度设计的技术可行性。这提示我国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应同步跟进配套的实施细则与技术标准,切实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与约束力。
同时,域外经验也暴露出一律阻断式治理的局限。其一,硬性阻断易引起挤出效应。将未成年人整体排除于主流的、受监管的平台之外,可能促使其转向监管更弱、风险更高的角落,反而背离保护初衷;澳大利亚禁令实施数月后的早期研究显示,仍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以各种方式继续使用受限平台。其二,重阻断而轻建设。硬性禁令着眼于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良内容,却较少回应如何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内容,在正向内容供给上普遍存在空白。其三,技术与权利之间存在矛盾。普遍化的年龄验证不仅面临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技术轻易规避的现实困境,也引发了关于全民隐私、数据安全与表达自由的持续争议。这些局限提示我们,单纯依靠阻断难以标本兼治,唯有疏堵结合、管建并举方能行稳致远。
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交软件法治防护体系
自2019年部分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以来,我国青少年模式历经多轮优化,并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上升为法定义务——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服务提供者均应设置未成年人模式。2024年11月发布的《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将保护范围由单一应用扩展至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三方联动,形成一键切换的独立空间,并从使用时间、内容、功能三方面同步优化。2026年3月起施行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将该类信息进一步细化为四类具体情形,明确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等醒目位置或重点环节呈现,从算法分发的关键环节压减未成年人被动接触风险。2026年6月,中央网信办组织召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调机制工作会议,再次部署“全面推广未成年人模式、升级专属内容池”,标志着这一举措正不断走向纵深。
两相对照,我国的制度设计相较域外禁令具有明显优势。其一,理念上疏堵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不将未成年人挡在网络之外,而是为其开辟一条更安全的用网通道,既防范沉迷与不良信息,又保障其获取教育、科普、文化等有益内容的正当权益,避免“一禁了之”剥夺未成年人数字发展机会。未成年人模式并非“一刀切”要求或强制性规定,家长可就时长、时段、内容、功能进行个性化设置,兼顾保护刚性与使用弹性。其二,手段上精准分层、因龄施策,以五个年龄段的分龄内容池和差异化时长管理取代一律封禁的粗放做法,更契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其三,落地上依托终端、应用、分发平台联动与一键启动,将保护义务嵌入软硬件底层;相较于逐一核验用户年龄的禁令模式更具可操作性,还能有效规避大规模采集身份与生物识别信息所带来的隐私与数据安全风险。
下一步,立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为基础的法律框架,结合现实国情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应从多个层面系统推进治理,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交软件法治防护体系。
第一,推动专项立法或完善现有法规,明确平台强制性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既有原则基础上,研究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社交软件管理的专门规章或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在于强制所有以社交功能为主的应用程序实施基于权威数据源的实名实龄验证,从技术上杜绝未成年人冒用成人身份或随意填写年龄的行为。对此,可考虑对未满14周岁的用户,原则上禁止其注册使用以陌生人随机匹配、交友为核心功能的社交软件;对14~18周岁的青少年用户,则强制平台提供并默认开启未成年人模式。该模式应在功能上进行严格限制。
第二,强化全流程监管,完善线上风险管控机制。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从用户注册、使用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在注册环节,必须完成严格的身份与年龄验证;在使用环节,必须部署智能化的内容与行为监测系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时识别、拦截涉及色情诱导、暴力威胁、钱财诈骗引流等高风险内容,并建立显著、便捷的一键举报通道与高效的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在后台管理层面,网络平台应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合规团队,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审计与算法伦理评估,坚决杜绝利用成瘾性设计或推荐高风险内容以提升活跃度的行为。
第三,创新技术监管手段,提升治理的精准性与效能。应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发并在合规及隐私保护前提下,应用更多未成年人识别辅助技术。推动主要网络平台在监管指导下建立风险信息共享与联防联控机制,对平台上已被证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风险的用户账号,进行跨平台的标识与联合限制。监管机构可探索利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对各类社交软件的未成年用户规模、活跃时段、高频风险点进行动态感知与预警,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控的转变。
第四,深化协同共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护能力。硬性的法律约束与技术防护必须与柔性的教育引导相结合。应将网络社交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应对等内容系统性地纳入中小学课程体系与安全教育中。家长需主动提升自身网络素养与技能,积极了解子女的网络使用情况,学会使用平台提供的家长监护工具进行合理的关注与引导,建立开放、信任的家庭沟通氛围。应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与良好氛围。
第五,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大对利用社交软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应高度重视新型网络犯罪案件,依法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侵害、诈骗、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等犯罪行为。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帮助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依法向存在重大过错、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网络平台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积极探索由检察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制,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以司法利剑捍卫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安全。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社交软件的侵害,是一项刻不容缓、关乎未来的系统工程。放眼全球,各国均在持续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框架,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治理模式各有特色,这就要求我们辩证吸收域外成熟立法经验,并立足我国本土法治实践与社会文化特质,搭建中国特色的全方位协同共治体系,护航青少年在数字时代平安健康成长,为全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贡献中国治理方案。
来源:中国网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