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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十余年独自抚养女儿,离婚时她主张家务补偿,法院判了3万元

  01 案情回顾

  2009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女儿随贾某玉生活。

  2012年起:双方持续分居,女儿一直随李某英生活。贾某玉未照料女儿,也未支付抚养费。

  2026年:贾某玉再次起诉离婚。李某英同意离婚,并主张贾某玉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长期僵持,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英自2012年起独自抚育女儿十余年,负担了较重的家务劳动与子女抚育义务;贾某玉长期缺位,未履行相应家庭义务,双方家庭义务负担明显失衡,符合适用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家务劳动与子女抚育属于典型的“隐性付出”,难以通过财产分割直接体现价值,极易被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专门设立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该请求权独立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与离婚损害赔偿,旨在矫正夫妻间家庭义务负担失衡所导致的权益不对等,实现实质公平。

  1.主体不限性别,也不以全职居家为前提。

  2.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3.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4.数额由人民法院综合酌定。

  特别提示:家务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不同。

  04 法官寄语

  司法既尊重烟火日常里的默默坚守,也通过公正裁判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每一份为家庭的牺牲与付出,都值得被看见、被尊重、被公正对待。

来源:九原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雯彦审核:赵乐韵责编:徐琼峰监制:黄作敏总监制: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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