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这样的疑惑:双方发生短暂争执后,若一方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另一方是否就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承揽人因合法催讨加工费与定作人发生短暂口角,离开数分钟后,定作人突发疾病不幸身亡。事后,死者家属以争执诱发疾病为由索要赔偿款。那么正常的催款争执是否需要对他人事后突发的病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宋某某将自家大棚交由孙某某包工包料施工,双方约定总工程款3000元。大棚建盖完成后,孙某某两次上门结算款项,期间与宋某某发生口头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无辱骂诋毁、肢体冲突、恐吓胁迫等行为。第二次上门沟通后,宋某某当场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约定后续结清。
孙某某离开宋某某家大约十分钟,宋某某突然头晕倒地,家人紧急送医抢救。经诊断,宋某某为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重度高血压,经十余天救治无效不幸离世,医学明确死亡原因为自身动脉瘤破裂出血。事后,宋某某家属认为,孙某某上门催款、发生争执导致宋某某情绪波动,诱发致命疾病,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诉讼中,宋某某家属申请对争执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多家专业鉴定机构均无法作出因果认定、予以退案,家属亦不能举证证明二者存在关联。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宋某某存在真实、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上门索要拖欠工程款,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的正当行为。全案证据、出警记录均能证实双方仅为普通口角协商,无过激言语、无暴力冲突、无恶意刺激、无违法侵权行为,全程未超出合理维权、日常沟通的正常限度。颅内动脉瘤属于高度隐蔽、突发致命的自身基础疾病,日常无明显症状,普通群众无法通过外观、言行察觉他人患有此类危重疾病,孙某某事前对宋某某的重大隐疾完全不知情,无法预见正常催款协商会引发极端损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或过错。且损害结果发生时,催款沟通行为已经完全结束。宋某某是在独处状态下突发疾病,其死亡根源为自身多年高血压、颅内动脉瘤破裂,属于自身基础性危重疾病发作。日常民事纠纷中的轻微口角、情绪波动,不足以直接诱发、导致致命急症。同时原告方鉴定无果、放弃尸检,未能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有法律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四项要件缺一不可。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先有争吵、后有出事,就该对方赔钱”。但法律不会简单以时间先后推定责任,合法主张债权、正常沟通协商、轻微日常口角,不属于侵权行为。普通人无需为他人自身隐匿重病、自身体质风险承担无限兜底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讨要欠款、维护自身权益,应当理性合法、文明沟通,守住维权边界;发生人身损害纠纷,要以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时间先后归责他人;患有基础疾病的群众,日常需注重情绪管控、定期体检,防范突发疾病风险。
来源: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