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陈某乙因邻居陈某甲未经允许在其承包的鱼塘散养鸭子,遂抓捕、关押致6只鸭子死亡。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乙赔偿陈某甲鸭子损失共计720元。
案情回顾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同社农户,两户相邻。
陈某乙承包了某社区的鱼塘用于水产养殖,因未作封闭管理,周边农户存在在鱼塘散养鸭子的情况,但陈某乙因与陈某甲存在其他纠纷,遂明确拒绝陈某甲在前述鱼塘放养鸭子。今年4月,陈某乙发现陈某甲的鸭子仍在案涉鱼塘放养,认为会对鱼塘水产造成损失,遂将陈某甲饲养两年以上的老鸭子共计6只关押在自己家近1周时间,鸭子于关押期间陆续死亡。之后,陈某甲报警称自养的鸭子被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甲自养的6只鸭子系因陈某乙抓捕、关押行为导致的死亡,陈某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乙抗辩其系自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中陈某乙的行为不满足前述法律要件,对陈某乙的抗辩不予采信。虽然陈某乙作为案涉鱼塘承包人,有权排除陈某甲在案涉鱼塘放养鸭子,但其本案行为明显过当。荣昌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并结合当地农村饲养的老鸭子价格,酌情判决陈某乙赔偿陈某甲6只鸭子损失共计72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但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散养小型家禽是乡村常态,由此侵害其他农户财产权利也偶有发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村民间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各自采取合理措施规避风险。就本案而言,针对鱼塘这类高产出的经济区域,陈某乙可以采取加装简易防护设施等低成本方式防止他人散养的家禽进入鱼塘,有效保障财产权益。同时,其他村民也应加强管理,避免散养的家禽进入他人禁止范围。即便发生误入情况,双方也应本着友善互助的原则共同排除险情,避免损失的发生。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及时通过村社或相关单位依法、理性维权,切莫用私力方式暴力维权,使“自助”变“侵权”。
和睦乡邻是和美乡村的应有之义。村民间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应当秉持礼让包容原则,合理行使权利、履行容忍义务。希望案件当事人能在今后的生活生产中涵养文明礼让新风,维护团结互助的乡村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